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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比贪污起刑点低极不公平
2007-08-10
邓清波
    

    同为盗窃犯罪,普通盗窃的起刑点为盗窃公私财物2000元,而扒窃犯罪的起刑点只有800元。为了打击扒窃犯罪,上海市高院制定颁布了这些相对降低案件起刑点的规定。(《新闻晨报》8月8日)

    一般来说,扒窃犯罪主要是在一些公共场所发生,侵害的对象通常也是平头百姓,往往给一些贫寒百姓雪上加霜,因此应该从严打击。降低扒窃犯罪的起刑点是否真有利于遏止此类犯罪,有待实践检验,但不妨一试。

    然而,既然上海高院决定降低扒窃犯罪的起刑点,为何不同时将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的起刑点也适当降低呢?事实上,20多年来,中国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的起刑点呈现“芝麻开花”之势,1979年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为1000元;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一般为2000元;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一般为5000元。而有资料显示,在东南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目前在实际办案中,一般情况是,贪污、受贿金额5万元以上的才立案。

    显然,如果司法机关在降低扒窃犯罪起刑点的同时,对贪污受贿起刑点的“通货膨胀”无动于衷,这非常不公平。事实上,就犯罪的危害性来说,官员贪污腐败可能远远大于一般的扒窃犯罪。现实生活中,由于官员是公共管理人员,一旦其贪污受贿而失职渎职,就可能酿成更为巨大的灾难,譬如说有些官商勾结导致煤矿发生灾难等,不仅带来巨大财产损失,更往往是人命关天!

    法治国家不应容许“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只降低前者的起刑点,却不降低后者的起刑点,这不仅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当前对贪污受贿不仅存在起刑点上的“通货膨胀”问题,在量刑上也同样存在“通货膨胀”迹象:有权威数据显示,近些年,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的情况越来越多,从 2001 年的52.6%递增至2005 年的82.83%。某些地方甚至出现对受贿20万元以上的官员适用缓刑的判决。

    因此,期待司法部门在降低扒窃犯罪起刑点的同时,也降低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并且还要严格执法,防止对贪污受贿罪量刑上的“通货膨胀”,这样才能更好地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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