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07年8月14日
星期
加入收藏 | 新闻回顾 | 检索 | 中青论坛 | 广告
小调查
首页->> 中国青年报->> 法治社会
劝酒闹出人命要担责
2007-08-14
    

    本报讯(王晓凡 记者韩俊杰 通讯员张胜利 李亚男)“无酒不成席”是中国人“酒文化”的体现,但席间劝酒、灌酒也常常让一些不胜酒力的人甚感苦恼。8月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为喝酒丧命、家属诉酒友赔偿的案件,两酒友被判赔偿5万元。

    2006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张某、昔某和谷先生在一起吃饭、喝酒,3人一直喝到下午2时左右之后又到歌厅唱歌,后张某有事先行离开,昔某又叫来朋友姜某,和谷某一直喝到半夜。

    悲剧发生了。当天晚上12时左右,有人发现谷先生躺在郑州市一条路口的工地边,便拨打了“120”。救护车赶到后发现人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谷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酒精含量足以致其死亡。

    在张某、昔某、姜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死者谷先生的妻子便携13岁的儿子和年迈的公公一起将三位酒友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谷先生的妻子认为,三被告在其明知谷先生醉酒的情况下,有义务将谷先生送到医院、送回家或通知谷先生的家人,但三被告却放任重度醉酒的谷先生流落街头,致使其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谷先生的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三被告理应对谷先生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昔某在喝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谷某在与二被告喝酒之后不久因酒精中毒死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二被告应适当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姜某参与了喝酒,故被告姜某对原告的损失不应补偿。

    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昔某、被告张某各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10%,补偿三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各5000元,共计5万余元。

    近年来,因饮酒过量闹出人命,死者家属追究劝酒者或共饮者赔偿的消息时有曝出,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尽相同。那么,劝酒者、共饮者对死亡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醒,适度劝酒不担民责,但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担责: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酒后驾车未劝阻。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