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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钱给朋友代理炒股 10万元盈利起争议
2007-08-20
    据新华社上海8月19日电(朱骏)上海市民王小姐委托好友孙小姐进行股票交易,投进去的10万元转眼间就变成了20万余元。王小姐认为这10万元是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则认为这是王小姐给自己的借款。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定这笔款项属委托理财,孙小姐应返还盈利所得。

    2006年3月,王小姐通过银行向孙小姐汇去10万元钱,请她帮忙炒股。收到汇款的当天,孙小姐就将10万元打入了自己的证券账户,并且购买了股票。不久后股票价格大涨,到孙小姐卖出时,净盈利达到10万余元。

    王小姐在法庭上表示,她当时曾表示拿出1万元作为孙小姐的酬劳,但孙小姐只返还了王小姐本金10万元和2.5万元盈利。

    被告孙小姐则认为,她向王小姐借过10万元,但她未将此款用于公司经营而投入股市,并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炒股关系。

    法院分析了原告王小姐提供的电话录音,并综合其他证据,认定原、被告之间委托关系依法成立,王小姐出资委托孙小姐炒股,孙小姐应将炒股所得收益交与王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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