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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肆意扩大出租房主的责任
2007-08-23
殷国安
    

    全国公安机关将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并落实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实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座谈会上,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如是说。(《新京报》8月21日)

    不知道是不是记者“断章取义”,我觉得刘金国副部长这几句话的意思很含混。谁出租、谁负责,难道出租屋主该对社会治安承担全部责任?假如出租屋发生了杀人案,出租屋主也要对杀人负责?“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备案”二字不准确。我们平时理解的备案含有审批的意思,而房主有权自己处置出租房屋是物权法规定的,不需要谁来审批,这里的“备案”其实应只是反馈租房的有关信息。

    那么,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在哪里?应该说,承担治安责任的主要是公安部门,房屋出租人最多是依法配合。对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可见,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共有两条:一是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二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必须进行举报。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发现一些部门把本应属于自己的工作责任转嫁到房屋出租人的头上。例如,工商、质监部门要求房屋出租人监督无证经营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有的甚至规定,把房子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也要受到严惩;计划生育部门则要求房屋出租人查验租房者婚育证明,监督计划生育情况;安全部门要求房屋出租人签订防火责任状……而这些做法都可以用“谁出租、谁负责”作为依据。而事实上,房屋出租人并不可能承担这些责任:他们不可能对租房者日日夜夜进行监督,因为他们不能把头伸进别人的房门。即使想要他们弄清租房者的身份也未必能做到,他们只能作一点了解,至于对方的证件是真是假,他们又怎能识别?

    随意将政府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公民个人,这有违法之嫌。从广义上说,纳税人在向国家交纳了税费之后,就有权利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就应该向纳税人提供公共品。从狭义上说,房东在依法出租房屋的同时,也向政府交纳了有关税费,政府就应该为房东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即使公安部门要了解租房者的有关信息,也不能坐在家里等房屋出租人去回报,而应该上门服务,而房屋出租人不过是如实提供信息而已。现在却弄出个“备案”来,好像自己新增设了一项行政审批。

    说到底,还是政府部门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改善自己的服务,不要时刻把自己摆在管制者立场上,动辄向公民下达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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