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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房屋拆迁冲突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拆迁行政法规
2007-08-25
    本报北京8月24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为防止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主张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今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物权法,该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来规定。但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状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建议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在有关征收法律出台前,通过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事宜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建设部拟订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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