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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88条,其中新增条款26条,较大修改24条
直指城乡居民饮用水隐患
2007-08-27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六大方面增强水污染控制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上述问题突出表现在五大方面: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根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据国家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环资委指出,为扭转水污染加剧的趋势,有必要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修改,补充完善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以法律手段推进“十一五”规划污染排放目标的实现,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修订草案共八十八条,其中新增条款二十六条,较大修改二十四条。与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比较,修订草案有针对性地从六大方面增强了水污染控制措施。

    第一,加重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对本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暂停审批。

    第二,加大了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确立了超标违法的原则。

    第三,扩大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

    第四,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机构、事故报告和通告、事故处置、结果监测、信息发布等规定。

    第五,补充了编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淘汰严重污染落后企业等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六,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处罚力度有所增强,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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