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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慈善捐助还是变相贷款
2007-08-28
李劭强
    道德协议产生的目的,就是用契约来厘清捐助中的权利与义务,以防止出现捐助如石沉大海的尴尬。但是,在我看来,道德协议却是好心办了坏事,不仅不能激发出受捐者的感恩积极性,反而会让他们对慈善捐助产生根本性的误解,从而丧失感动与感恩之情。甚至可以说,道德协议将使慈善捐助变了味道。

    一个人对事件的认识有两个判断的标准。一个是内在的态度,一个是行为的成本,后者影响着前者,并最终影响一个人对事件的看法。如果行为成本过高,人们就会认为行为是正当的,而忽视了行为本身性质是好是坏。比如,在违规停车的罚款中,如果罚金由50元提高到200元,其效果未必良好。因为,更高昂的罚金让停车者觉得行为成本较高,认为自己为行为已经付出了代价,所以不必去考虑行为的妥当与否,反而变得理直气壮。

    在道德协议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本来,对待慈善捐助的态度应该如《唐雎说信陵君》中所言:“人之有德于我,不可忘,我之有德于人,不可不忘。”也就是说,无论捐助者还是受捐者皆把捐助看成是宝贵的品德。在这样的慈善生态中,受捐者会把慈善捐助看成是别人给自己的恩情,自然会铭记不忘,更会将感谢真诚表达。这种对待慈善捐助的态度,是受捐者应该具有的内在态度。

    而现在,当道德协议出现后,人们会因为行为成本的增加,而改变对慈善捐助的内在态度。对受捐者而言,他们会认为自己在接受捐助的同时,也承担了回捐的责任,那么所谓的接受捐助就是一种类似借贷的行为。面对如此性质的慈善捐助,面对如此高的受捐成本,他们自然不必感动,也不必去感恩。因为,感动只产生于感情领域,感恩只来自别人不求回报的关怀。当捐助以强制回捐的形式出现时,其爱心层面的意义将被消解。

    事实上,受捐者不言谢不感恩的原因是多样的,有心理敏感的因素,有表达方式的因素,当然也有觉悟较低的因素。但是,即使是觉悟较低造成的感恩缺少,也不应该通过签订道德协议的形式,去强制要求受捐者回捐。道德认知上的问题只能通过教育和舆论引导实现,而不能期待通过严苛的附加条件让人们产生敬畏。所谓的敬畏首先是内在的态度,没有了真正的认同,敬畏就只能是表面的恐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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