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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股权激励机制应该缓行
2007-08-30
东方晦
    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之后,央行8月27日在官方网站发布公告,明确提出将从多方面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并要求尽快形成员工持股、高管层股票期权等在内的激励约束机制。(《第一财经日报》8月28日)

    我承认股权激励机制是一个好东西。毕竟,它是人类经济活动长期摸索的产物——股权收益的未来兑换把管理者与企业命运紧密结合起来,俱荣俱损,解除了管理者的后顾之忧,摒弃了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为了自身收益的最大化,管理者可以最大程度上发挥自身才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如此,但我还是要态度鲜明地反对在国有资产领域引进这个制度,因为时机还不成熟。

    股权激励机制产生并存在应该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经营活动的权责利明晰。经营者有什么权力,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获取多少收益,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反观我们的国有银行,包括一些引进或打算引进股权激励机制的其他垄断国有企业,权责利明晰了吗?没有,相反,非常混沌。

    首先,国有银行的高管往往都是行政任命的,而且本身还有行政级别、官员身份,他的任期很不稳定,往往在各大银行之间调来调去,或同一银行不同地区之间轮换,在这种情况下股权激励机制如何执行?由于任期不稳定,预期收益不明确,国有银行的高管依然存有短期行为和心理,即工作不负责任,或捞一把走人。

    其次,单就促进国有银行的健康持续发展而言,这个理由也站不住脚。在垄断的保驾护航下,在世界第一的存贷差面前,国有银行根本不需要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就可获得不菲的利润。可以说,这种超额垄断利润完全与银行高管的能力无关,换成谁也能赚钱,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引进股权激励,实际上就是变相瓜分国有资产。

    第三,国有银行的坏账率是惊人的,国家一次都要注入数百亿美元资金,那么,请问银行高管要不要承担责任?事实上,从没听说过。道理在于,国有银行坏账大都是行政指令造成的,并非全是银行高管的业务水平所致。这个姑且不说,但银行高管监守自盗或携款出逃或挪用存款炒股、买彩票,在各地屡屡爆出,银行高管却是要负责的——可负什么责,我们往往却不知道。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员工持股、高管层股票期权制度在道义上能说得过去吗?

    当然,还有其他反对的理由,我就不一一陈述了。作为一名公民,甚至大言不惭地说,作为一名国有银行的股东,我希望有关部门好好反思一下:国外的东西确实好,但鉴于我们的中国特色,在条件不成熟的前提下贸然引进,很可能就是淮南为橘淮北为枳,画虎不成反类犬,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反而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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