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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时指出:
有了公平环境 青年还应正确择业
2007-08-31
    

    本报北京8月30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继两个月前劳动合同法通过以后,今天通过的就业促进法是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

    当前社会上各种就业歧视五花八门,有关于身高、相貌、性别、户籍的,等等,就业促进法对于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会起到什么作用?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有关法律案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称,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十分关注。

    “今年3月25日至4月25日1个月时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相当比例的意见反映就业歧视问题。”李援说,“可以看出,在就业领域中,就业歧视形成了一个社会性问题,立法机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经过了反复的研究,经过三次审议,最后在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来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

    李援解释说,在这些规定中,有3条规定非常重要: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宗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这三条规定把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了。”李援说,“公平就业”一章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这部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对于青年就业的问题,李援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收到了不少这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尽管青年群体在就业方面存在一些困难,但是相对于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比如说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还是不能完全作为弱势群体看待。就业促进法规定的所有促进就业政策,是针对全体劳动者作出的。因此,有关青年就业的问题,特别是初、高中毕业生、大学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就业促进法中的政策规定加以解决。”

    就业促进法总则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李援表示,在这一方面,一些青年特别是知识青年更具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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