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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公共财政岂成公安部门的馈赠品
2007-09-06
杨涛
    

    生活在贵州都匀市的外地商人或者纳税大户可真是有“福气”,在别的地方经商,大多享受的是政策和税收优惠,再多就是子女上学享受些优先。但都匀市的商人居然可以在财产被盗尚没未破案时,就能得到警察给他们的赔偿。据《贵州商报》9月1日报道,都匀市目前拨出专门款项建立专项基金,针对在该市遭遇财产被盗、被抢的部分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当地公安局将先行赔偿。

    说实话,如果是警察个人捐款,对这些被盗的商人进行赔偿,我举双手赞同。但情况肯定不是如此,警察个人捐款是有限的,公安机关肯定是用公家的钱来进行赔偿。然而,公安机关并非企业,它本身不创造利润,它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公共财政的拨款。问题就来了:拿公共财政的钱来给这些商人赔偿,这合情、合法吗?

    商人失盗,固然需要纳税人养活的警察来进行侦查,但显然纳税人没有承担赔偿商人被盗损失的义务,纳税人不想也没有义务将公共财政搞成保险公司。其次,我也注意到,所谓的得到“先行赔偿”的权利,也只是“外来投资者、纳税大户、诚信纳税人”才能享有,并非针对全体商人或者纳税人,那么这就是一种特权,也有违于公共财政的公平性。

    有关“先行赔偿”的最大问题是,它并不具有法制性。所谓法制性,至少包括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要经过公正程序,要由纳税人的代表讨论决定。比如说警察侵权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损失的,必须进行国家赔偿,这是《国家赔偿法》明文进行了规定。但给投资大户先行赔偿,并没有哪部法律进行了规定,当然不能作为公共财政进行支出。

    也许有人会说,公安机关从自身收取到罚款中支付这种“先行赔偿”的钱,这也算是“公共财政”吗?我的回答很明确,这当然属于公共财政。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营利性法人,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因此,它所利用权力收取到的每一分钱,都应当归于财政,由财政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统一支配。

    今天,我们之所以会产生“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归法院”、“检察院收取的罚没款归检察院”、“公安收取的罚款归公安”的印象,完全是一些地方并没有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实行“坐收坐支”,或者过去的一些地方政府将公、检、法的罚没收入与其经费挂钩的缘故。

    我们在拷问都匀市“先行赔偿”的做法,不能仅仅就事论事,而要反思我们整个公共财政制度建设。如果政府和政府机关的钱财支出违背了公共财政的特性,权力不受制约,那么今天可能用财政的钱是做好事,明天也可以随意浪费财政的钱,使其成为某些官员的“小金库”。

    它更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当公民看到财政的支出无序,从而认为纳税毫无意义,进而偷税、漏税,公共财政就会成为“无源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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