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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没有原罪
2007-09-07
易家言
    

    我是一名时评编辑,供职于一家地市级党报,要上夜班,一般得到凌晨两三点才回家睡觉。房子是租的,小区很安静,我有时一觉睡到中午才起床。这种昼夜颠倒的生活,显然是“违背作息规律”的——幸亏我没有去北京工作,否则我可能连房子都租不到,还有可能被怀疑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

    这是9月5日《法制晚报》上的一条消息:北京警方近日按照“五不租”的条件检查全市出租房,对不负责任的出租房主将依法进行处罚。“五不租”其中的一条便是:“违背生活作息规律、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疑人员不租。”

    按照北京警方的逻辑,“违背作息规律”的人十分可疑,“可疑人员”便有可能“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不可将房屋出租给“违背作息规律”的人——很显然,这是一套地地道道的有罪推定。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作息习惯,没有规律也好,违背规律也罢,都不过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个人的自由选择,可在北京警方这套逻辑的推导下,“违背作息规律”竟然带上了“原罪”。这让人感觉愤怒。

    北京警察当中,也会有人住在出租房里,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们中的一些人,也要上夜班而不得不“违背作息规律”。如果房东按照“五不租”的要求,拒绝把房子租给这些警察居住,将会怎样?这些“违背作息规律”的警察,是否也是“可疑人员”,也有“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世上最可笑的逻辑莫过于,绕来绕去最后把自个儿也绕了进去。

    纵观北京警方的“五不租”,以及之前出台的诸如“谁出租、谁负责”等规定,其实质不过是推卸责任——欲将治安管理职责转嫁给房东,让房东承担起他们不应承担也承担不起的职责。若房东就能预防犯罪、打击犯罪,还要那么多警察干什么?难道警察的职责就是出台规定吗?房屋出租市场确实问题多多,确实该管,但不能有病乱投医,尤其不能以转嫁责任的方式去管,更不应为了方便管理,而不惜侵犯房屋租赁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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