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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人大代表“20问”进入法定质询程序
2007-09-14
陈春
    《南方都市报》9月12日报道:日前,广东省交通厅回应了公众对九江大桥收费的质疑,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但是,有人大代表对此答复表示无法接受,更穷追不舍,连连抛出20多个问题,要求省交通厅一一明确回应。

    应该说围绕“九江大桥”收费真相,官方和民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公众的“强烈质疑”和广东省交通厅的“积极回应”都说明这种分歧的存在,然而,公众和媒体的质疑仅仅作为一种舆论,并不具有法定的权力约束,省交通厅的回应也就显得感性和笼统,例如表示该桥收费“完全符合当时的政策规定,也不违反现行的规定”,而“广高速”无条件承担着大量的“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的筹资融资、建设管理的任务”,如此等等。公众和媒体的力量似乎已到边界,再多的“口水”又能拿省交通厅怎么样?

    因此,人大代表“20问”应该尽快进入法定的权力质询阶段,从而避免流于“口水战”的热闹而无效用。在制度设计架构上人大拥有质询权和特别调查权,只是过去我们很少动用这些“法宝”。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关于银联“跨行查询收费”,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在两会期间向国家发改委和银监会“一建议,再建议”,最终迫使五大行“跨行查询收费”于4月20日停收,这不能不说是人大权力监督的一个胜利。这次广州的人大代表关于“九江大桥收费真相”的“20问”一旦被纳入人大质询的法律程序,或将成为另一个经典范例。

    我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以及今年实施的《监督法》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目前来看,广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所提出的“20问”还不是法定的质询,只是一种舆论造势,因为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人代会期间,“首先人大代表将质询案送交大会主席团;然后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接下来受质询机关作出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最后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列席会议听取答复并发表意见”。如果代表或代表团对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跨行收费质询案就经历了“一而再建议、质询”的过程。当然,如果某些重大事项不在大会期间又确需解决的,可由人大常委会做出“特定问题调查”的决定,例如成立“九江大桥收费特别问题调查”,这在《监督法》第七章同样有专门的程序表述。

    试想,代表“20问”一旦进入权力机关的质询程序,省交通厅的答复就不能像回应公众质疑那样笼统,对于九江大桥收费的细节追问必须详尽落实,例如,九江大桥究竟由谁投资建设?“广高速”为广东省内哪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相当差”的高速公路筹资融资?筹了多少资?为什么在收费已经超过总投资的情况下还要收费这么多年?等等。在质询和答复过程中,会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责任链,任何搪塞和敷衍都会被认为是失职而将有下一步的问责程序,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打打“口水仗”。

    希望代表“20问”能尽快进入法定质询程序,到时且看广东省交通厅如何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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