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还不是很了解这个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只知道以后运动员都改成聘任制的了,但我觉得运动员还是弱势群体。”艾冬梅说到刚颁布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并不是很兴奋,“我当初也是聘任制的,也有合同,但一到要退役费的时候就太难了。现在经常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只有底下的人严格按合同办事,运动员才能得到比较可靠的保障。”
动手术后一直在家休养的艾冬梅表示,国家体育总局颁布《办法》是件好事,但正确实施才是最重要的。
全国优秀运动员保障暨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会议日前在湖南长沙举行,国家六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办法》,将运动员管理纳入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体系。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一职员解释说,从今年9月开始,运动员成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运动员的保障将由国家、社会、行业、地方和个人共同承担。“原先一些运动员和队里签的合同并不是很严谨的,有些劳动合同不正规,试训运动员的情况更差。”这名职员说,“现在有了这个暂行办法,在明年奥运会之前,各省的各级运动队都要和运动员重新签合同,国家队的队员也是先和省里签,而且试训合同和聘用合同都是正式的劳动合同。”
“比如说,一个运动员在省里注册时就要和省体育局的运动队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他就会得到合同上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障。就是说,如果依照《办法》,像艾冬梅和邹春兰这样的运动员在退役后起码可以享受医疗保险,不至于退役之后就没人管了。”
从2006年开始研究起草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运动员的管理体制,这被视为国家体育总局力图改革的重要信号。
“在现阶段,把运动员管理纳入到国家统一管理体制下是最合理的办法,这样可以改变相当一部分运动员在退役后生活得不到保障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教授张笑世说,“国内一直在议论运动员的管理和保障问题,近几年,体育界出现了不少纠纷,如果这个《办法》能够全面推行,不仅能马上消除一部分纠纷,今后在出现问题时,仲裁机构也有法可依。所以,《办法》的颁布对中国的运动员来说是件好事。”
但《办法》也不是绝对的灵丹妙药,完全用劳动合同来规范运动员和运动队的关系也不是长久之计。
“据我了解,国外的运动员很少有这样的劳动合同,他们一般都是签一份民事合同。”张笑世说,“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不同之处是,劳动合同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民事合同的原则是契约自由。这说明我们的运动员仍然处于弱势,需要劳动法来保护。当然,目前国内在这方面尚不能一步达到理想状态。”
“我和日本、韩国的一些同行聊过,他们的运动员大多是以‘技术转让’这种形式和体育管理部门达成协议,这种办法也可以为我国体育管理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提供一条思路。”张笑世说。
本报北京9月1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