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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
不要让外逃贪官“善终”
2007-09-14
王威
    据报道:9月12日,福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涉嫌受贿、洗钱罪的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日前因癌症在美国纽约死亡。2002年5月22日,福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振忠出逃美国。2003年4月2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洗钱罪,对王振忠批准逮捕。

    报道说,福建省上下对王振忠案高度重视,福州市公安局迅速成立“5·22”专案组,对王振忠涉案情况展开全面侦查工作。专案组在国际刑警组织、公安部、福建省公安厅的协调下,为追捕王振忠归案,开展了大量工作。孰料,潜逃5年之久的王振忠竟在异国他乡一命呜呼。

    前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副局长王利明称,“据我们统计,现在真正逃往境外的贪官是200多人,不像网上说的数字那么大。”反贪总局负责人透露的这个数据,很多网友争论不休。但不管怎样,抓回来的外逃贪官,算起来也还是“凤毛麟角”。按照这样的“追逃”速度,绝大多数外逃贪官都可能跟王振忠一样,在国外“安枕而死”,得享终年。

    眼睁睁地看着外逃的“家贼”在异国他乡安享他们从国内掳走的财富,直至寿终正寝,我们难道真的束手无策了吗?

    这让我想起了不久前香港廉政公署向前“四大探长”之一的韩森及其家人“追赃35年”的报道。韩森当初也是逃到加拿大,后于1976年被香港法院通缉,但韩森在“引渡聆讯”中胜诉,并转到台湾定居至1999年老死。但在韩森病逝后,香港律政司仍于2000年代表廉署,通过民事诉讼形式向韩森的亲属追索,最终追回过亿资产。而且,由于资产的增值,韩森的家属于35年后所交出的资产,是这位“外逃贪官”当初贪污数额的整整35倍!

    香港廉政公署这种毫不留情地彻底剥夺贪官及其家人既得利益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在外逃贪官能否遣返回国存在变数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对法律作出修改,规定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分子可以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亦可缺席判决,并通过法律赋予我国司法机关向外逃贪官本人及其家人永久追索赃款及利息的权利。这样一来,他们非法聚敛的财产以及这些财产的“获利”,其所有权将永远为我国政府所有。

    就算他们暂时不能归案,但面对高悬的法律利剑,他们也必将“惶惶不可终日”,就是侥幸“安枕而死”,也只能像韩森那样,落得个“死后也不得安生”的可耻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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