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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整治“零负团费”
2007-09-14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云南省多部门日前联合整治旅游“零负团费”问题,加大对旅行社以低于成本价宣传、销售旅游产品的查处力度。

    整治行动规定,旅行社不得向导游收取接团“人头费”,不得将景点作为自费项目推销。有此类行为的,视同低于成本价销售旅游产品查处。规定旅行社在宣传或者合同中不得使用“准星级”、“远观某景点”等不规范、不确定术语。违者视同发布虚假广告处理。旅行社和游客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购物次数和场所,交团到地接旅行社接待时也要明确购物次数和场所。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方可转由其他旅行社接待。

    该省建立旅游商品销售企业和旅行社之间的“公对公”佣金结算机制,逐步降低佣金比例。如查实购物企业将佣金直接返给导游、司机的,将进行严肃查处。景区(点)和宾馆饭店对旅行社的让利要在双方合同中约定,实行“公对公”结算。不得直接返给部门或导游、司机,否则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检察院反贪局按照商业贿赂行为查处。此外,针对主要旅游线路产品推出诚信经营价格体系,兼顾旅游要素各行业利益,让旅游者明明白白消费,遏制旅行社低价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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