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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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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如此看守所,怎能与法治社会合拍?
2007-09-18
尹冬华
    

    我是一名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和司法系统没有什么接触。过春节回老家时的一次经历,让我见识了某些司法部门的行事规则,着实吃惊。

    我二叔被判刑三个月,在县看守所服刑。我回家后,父亲告诉我,他曾试着去看守所探视,却被拒之门外。说是去看守所探监,需要交纳50元钱,有的人即便交了钱,也不能如愿。我听后颇感蹊跷,就想去看个究竟。

    2007年2月12日下午,我来到看守所。一值班女警告诉我探监程序,说应该先去旁边的商店办理登记手续。

    我很纳闷:探望犯人是其亲属的一项法定权利,如要登记备案,也应该在正规的地方由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登记,为什么要到商店登记?

    我到了商店,里面有一个中年男子,还有几个犯人亲属在向他买东西。有个人给了他200块钱,他只给了对方一条相思鸟牌香烟(本地产的低档香烟,值25块钱),还有几包饼干。这点东西就值200块钱?这一明显高于市场定价的交易让我很自然地怀疑看守所是不是在非法牟利。

    轮到我了,我说,我来看我叔叔,我是他侄儿。中年男子什么也没问,只说了一句“交50块钱”,他一边说一边写收据。我问:为什么要交50块钱?这钱用来做什么?收款有什么依据?对我的问题,中年男子只有一个回答:“你交不交?不交就不能探视!”

    为了跟叔叔见面,我没办法,只好把钱给了他。

    来到值班室,我把两张收据交给工作人员,令我惊讶的是,工作人员居然把两张收据都拿走了。我说,我交了钱,怎么连存根都没有啊?值班室的女警察见状,跟我解释:这张存根由犯人保留,收的50块钱是用来给犯人送饭菜的,饭菜等亲属会见完就给犯人端过去,不信你可以问犯人。看女警察态度不错,我也心平气和了一些,说:既然50块钱是这个用途,应该跟我说清楚,再说,一顿普通的饭哪里需要50块钱?

    在“探视房”见到二叔后,聊了几分钟,问他有什么需要。二叔说让我帮他买条相思鸟牌的香烟,还有几包饼干,并叮嘱我要在看守所里面的商店买。

    我偏偏不服气,凭什么我非得在看守所里面买东西送给犯人啊!于是索性到看守所附近的私人杂货店买了一点东西,拎到值班室。值班女警说不能送给犯人。我问为什么,她说是防止外带的食物里面含有毒品等对犯人不利的东西。我说,如果真是这样,那看守所里面的商店确是便民之举;但是为什么里面的商品价格高得这么离谱?真的是为犯人着想,还是看守所想借此名目非法牟利?

    见我能说,值班室的女警察答应第二天请示他们所长,看食物能否带进去。这样,我的东西就暂时搁在了看守所。

    出门时,刚好在看守所大门口碰到二叔的管教警察。想到二叔身体不好,想和他咨询一下监外执行和请假的可行性和程序。没想到,没等我说明原委,那名肖姓警察就不耐烦地说:“我下班了,明天再说!”随后登上旁边的警车,扬长而去。

    离开看守所,我又去了趟县公安局,想问问能否帮我二叔申请监外执行或请假。答复是:这需要局长批准,局长这两天出差了,公安局也从今天起开始放假了。我不明白,国务院明文规定,春节法定假期是从农历正月初一到初七,为什么当地的公安局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就开始放假了?

    行文至此,但愿其他的看守所,都不要像我所目睹的这家那样拖法治建设的后腿;但愿我所见的,仅仅是一个不具代表性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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