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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冒雨登长城意外死亡
法院判旅行社负两成责任
2007-09-21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周凯
    

    黄金周前夕,备受关注的七旬老翁陆某旅游猝死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两成责任。业内人士提醒,“十一”黄金周期间正值旅游高峰,游客出行旅游勿忘安全第一。

    七旬老翁陆某旅游猝死,引发死者家属李亚文、陆乐状告上海银发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发旅行社)损害赔偿纠纷案。9月1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发旅行社赔偿李亚文、陆乐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合计人民币52081.27元,赔偿李亚文、陆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李亚文、陆乐分别是死者陆某的配偶、女儿。2006年5月,李亚文和陆某等人参加了由银发旅行社组织的“银发之旅-北京六日游”旅游团。同年5月26日下午,按照行程安排为游览长城,此时恰逢下雨,导游未随团上长城。陆某与其他游客冒雨游览八达岭长城时,在返回途中突然倒地,在送北京市延庆县医院途中死亡。医院推断陆某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

    2007年5月下旬,李亚文、陆乐将银发旅行社告上法院,认为旅行社未提供适合陆某等老年游客的适当服务,雨天安排登长城,在陆某摔倒后又未及时进行抢救,要求银发旅行社承担各类赔偿总计31万余元。

    法庭上,银发旅行社认为,游览长城项目为自由活动,当时天正下雨,在征求了游客意见后,导游才把陆某等游客带到长城景点分发了门票,并告知了注意事项以及集合时间和地点,导游已尽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陆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并非摔倒造成,而是自身突发疾病造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发旅行社在收取了游客陆某等人支付的旅游费用后,双方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成立,银发旅行社在组织包括陆某等人旅游时,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事宜的,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范危害发生的措施,特别是所组织的陆某等老年人旅游时,更应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采取更周到细致的服务措施。

    根据现有证据表明,在安排陆某等人游览长城项目时,正逢下雨,导游将游客带至长城景点区,仅向游客交代了集合时间、地点及一般注意事项,未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情况及下雨这一特殊情况作特别提示。

    导游在不能陪伴游客攀登长城情况下,使得老年游客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无法提供最大帮助的应急处置,导致陆某在返回途中突然倒地,并最终死亡。依据当地医院的推断陆某死亡直接原因为颅内出血或猝死,引起原因为外伤、心源性。但旅行社在合理限度范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过错行为也是导致陆某死亡的因素之一。然而,陆某死亡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即使旅行社尽到最大审慎注意义务,也不能完全避免该事件的突然发生,旅行社应在其责任限度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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