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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风车”正名还要等多久
2007-09-21
赵继成
    

    “顺风车”再一次成为热点。日前,北京朝阳区管庄拼车族发出“拼车工作计划”,又有交管部门站出来,提醒要警惕借拼车进行非法营运。(《新京报》9月18日)这种声音绝非孤例,在很多地方,收费的顺风车是被当做非法营运打击的:在广州,没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只要搭客运货后收取了费用,就算非法营运,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在郑州,如果车主对搭载人进行了收费,就属于是无证营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的顺风车到底是不是非法营运?这个问题必须厘清。目前的法规大多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的,属于非法营运。简言之,用私家车进行运输经营,属非法营运。而顺风车都是私家车,那么,“经营”二字就成了核心标准——什么是经营?从法理上讲,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有组织的、持续的、连贯的进行交易。

    而对于顺风车来说,首先,其性质属于民间自发的互助行为,车主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降低私家车辆的消费成本;其次,车主不是按照运输企业统一的定价收费,而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决定,一般情况下,搭车者支付与运行成本(主要含油钱、车磨损、过路费等)相差不多的象征性费用,而不像出租车的收费,至少要包含经营税收、司机个人以及所属公司的社保费用、行业利润等。

    如果抓住了顺风车的“互助性质、成本性收费、非职业性”三点特征,便不难与非法营运区分开了。然而,令人遗憾,至今为止,尚未有哪一级政府部门,主动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相反,要么是一刀切地把顺风车当非法营运打击,要么是采取回避和模糊的态度,时抓时不抓。其直接后果,是将矛盾推给了保险理赔环节。按照保险条例,如果交管部门认定私家车“拼车”涉嫌非法营运,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包括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失。这导致了大量的顺风车理赔纠纷。而交管部门反倒以易发生纠纷为由,提醒公众不要搭乘顺风车,恰恰忽视了问题的根源,在于规则制定者自己缺位。

    当务之急,是尽快修改法律法规,为顺风车做出严格的法律界定。比如,在现有规定中,增加一条例外性的补充规定:“私家车主以互助为目的,收取不超过车辆运行成本的费用搭载其他人员的除外”。当然,修改行政法规在程序上相对繁琐,各地可率先修改当地的“客运管理条例”,将上述例外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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