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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工商管理费人大应当发言
2007-09-22
殷国安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广东律师郭生平上书广东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建议取消全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与此同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一组数字表明:1999年全国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到2006年6月底下降为2505.7万户,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此两点被认为有因果关系。

    为什么要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最主要的原因是,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目前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唯一的法律条文是1987年8月5日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之规定,从现实社会发展来看,这一“暂行”了近20年的条款早就该废止了。现实中,上述管理费基本上都用作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头经费。同时,处于强势地位的各类公司、企业不用交纳工商管理费,相反,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工商户却需交纳,这是一种歧视性行政收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不仅给以权谋私者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开启了方便之门,滋生了诸多腐败现象,还严重恶化了我国目前已极其严峻的就业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从今年起,北京、天津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相关经费由财政资金给予保障。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也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现在,律师要求广东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而广东省有关部门正展开调研。这给人一个奇怪的印象: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需要全国各省、市人大一家一家地讨论决定,几十个堡垒要一个一个地去攻破,这要等到猴年马月?于是我想,为什么不由全国统一下令取消?这可以省下多少行政成本啊。

    道理当然很简单,既然当初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全国统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收取的,现在也应该全国统一停止,而不能各自为政。

    按照《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作为征收工商管理费依据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撤销;而后来使得这一暂行条例发生作用的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于1992年8月11日颁布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以及1983年6月25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这两个文件属于部门规章,“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暂行”了近20年的这部行政法规,同时国务院也有权撤销这两部部门规章。

    事实上,在今年“两会”中,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提交了《关于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建议》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责成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修改或废止有关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法规、文件;工商行政机关尽快取消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改变现行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费保障办法,让他们真正吃上“皇粮”。全国人大、国务院应该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尽快在全国统一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而不需要各省人大“零打碎敲”地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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