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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众的愤怒转化为纳税人的问责
2007-09-27
贺方
    由于所居住的小区消防供水和生活供水两套系统合在一起,每当系统出现故障时,消防水就倒流入生活用水管中,以致住户家中水龙头的出水又黄又臭,8年来经常出问题,为此,广州一位市民温女士在多次到市政园林局上访无果后,面对接待的副局长,言辞激烈地表示,“你们局长说一套下面做一套,承诺的事情做不到,我看这个局长也不要当了。”(《新快报》9月26日)

    不难理解温女士在饮用水问题上的愤怒。相信对于任何一个在饮用水问题上遭遇“八年之痒”的普通居民来说,政府的承诺迟迟无法兑现,都会难以遏制自己的愤怒之情。所以,不论从人之常情上讲,还是以政府应该民生为本来论,遭遇“承诺落空”的公众不仅能够愤怒,而且应该愤怒。

    政府就民生问题对公众所做出的承诺,不仅对应着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满足与否,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所在。如果将这个公众愤怒的情绪问题转换到法律的语境下,问题已经变成权利对权力的不满。显然,温女士一句普通的“我看这个局长也不要当了”颇有一种“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嘲讽意味。

    毫无疑问,在公众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政府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予以保障的前提下,公众对权力者的愤怒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现在的问题是,公众的愤怒更多的是停留在情绪宣泄的意义上,而没有转化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动力。事实上,在表达愤怒的时候,当事人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居民,而且是具有法律权利的纳税人。从法治理论上看,纳税人当然有对公职人员进行问责的权利。

    一个再和谐的社会,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天下太平的境界,矛盾总是会无处不在,而这样的矛盾总是会时不时地转化为公众的愤怒表达——这并不可怕,因为和谐的本真并不在于没有矛盾,而在于有一套完整的社会配套机制,可以让因愤怒而产生的矛盾被及时化解,从而在动态中实现社会的和谐。这也就是说,对于公众而言,因权利得不到满足而产生的愤怒,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机制来舒缓。

    所以说,公众将愤怒转化为纳税人的问责,不仅是缓解公众愤怒乃至对抗情绪的制度性宣泄渠道,更是保障公众权利能够最大程度地得到满足的必要前提。而事实上,连接两者的纽带,就是公众作为纳税人对政府和官员的问责权。可以想见,当公众的选举权可以决定官员的仕途时,“承诺的事情怎么能当真”这样触怒选民的话,恐怕不会随意出自官员之口;当官员不兑现的承诺总能够受到公众的愤怒追问,并且形成一种公共舆论的讨伐时,恐怕官员对于承诺的“言必信,行必果”就会有着更迫切的主观实现意愿。

    都说愤怒出诗人,其实愤怒某种意义上也是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当愤怒的民众将自己的不满通过民主法治的正常渠道,转化为纳税人对政府和官员的问责时,社会进步就会不断得以实现。当然,这就需要公众的身份和纳税人的身份转换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制度性障碍,否则,愤怒的积聚不仅无法推动社会进步,反倒会成为导致局部矛盾升级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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