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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派留学需回国服务两年
2007-09-28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记者原春琳)今天来自教育部的消息说,公派出国的留学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如果不遵守这一规定,则需要偿还所有的资助费用并支付30%的违约金。

    这是近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中作出的规定。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管理规定指出,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公派留学生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留学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

    这一管理规定特地强调了违约追偿。凡是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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