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大“碰瓷”团伙的31名被告人,9月2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刑罚。
2004年4月至2006年5月,31名被告人经预谋,分别驾驶购买或租借的奥迪、帕萨特、别克、马自达、本田、中华轿车,在北京市城市主干道及高速公路上,故意撞向正在并线的车辆,造成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220余起,并借此向被害人索要钱财,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51万余元,其中最多的一次索要2.05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31名被告人,无视国法,采用驾驶车辆在城市主干道上撞击他人车辆的危险行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采取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钱财,此举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3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卜新岩、孙宁等31人先后纠集在一起,在北京市的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等城市主干道以及部分高速公路上故意制造了220余起交通事故,并以此向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索要钱财。
这31名被告人采用的作案方法是,主要由被告人李跃驾车在道路上寻找外地进京的中高档小轿车作为目标伺机作案。当前车正常变更车道时,驾车尾随其后的被告人李跃等人突然加速撞向前车的侧后方,造成前车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假象。
事故发生以后,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安排其他被告人轮流出示驾驶证冒充驾驶人以免罪行败露。待到达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作出前车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后,被告人等便以此为要挟甚至采用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经查,本案的31名被告人先后勾结为两个犯罪团伙:一个是以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为首的犯罪团伙;另一个则是在2006年4月从上述团伙中分离出来的以被告人孙宁、卜新岩为首的犯罪团伙。
记者注意到,在上述两个团伙中,参与“碰瓷”事故最多的英大庆作案次数多达77起,涉案金额达到1879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跃、顾荣玉、英大庆等人为达到非法占有钱财的犯罪目的,在城市道路上故意制造大量交通事故。
他们所采用的驾车突然加速撞向正在正常变更车道的其他车辆的方法,有可能使受到撞击的车辆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3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跃、英大庆等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特定对象且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而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跃等人所采用的是危险的犯罪方法。这种方法之所以危险是由该方法本身及犯罪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环境决定的。受到撞击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失去控制进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具有现实的可能性的。辩护人只是片面地强调直接侵害对象的特定性,而忽视了被告人主观上对上述可能发生的危险所采取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最终,31名被告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朝阳区法院判处刑罚,其中27人被判处实刑。其中,被告人顾荣玉因同时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从而成为31人中获刑最重的一人。同时,法院判决责令31名被告依法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总计 511030元。
此案的主审法官李法官向记者表示,碰瓷犯罪案件呈现出三类特点:一是这类案件均是结伙作案,犯罪人数众多;二是作案周期长、次数多、数额大;三是犯罪组织严密,隐蔽性强。因此,被害人一旦遇到类似的“碰瓷案”,应及时报案。
李法官呼吁,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在理赔时认真审查比对,如发现涉及同一车辆或同一人的多起事故应引起重视。同时,他也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汽车维修部门的监管,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本报北京9月27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