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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无知,还是无情?
2007-09-29
刘县书
    又一起乙肝歧视案例!读者也许已经开始产生阅读疲劳,但这种疲劳无改这一事件本身的恶劣性质,旁观者可能日渐麻木,只不过令遭受歧视和不公对待的当事人的悲哀更显可悲。

    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很清楚,被退学的学生和家长完全可以通过行政或法律渠道追讨被剥夺的权利。

    近年来,为改变社会对乙肝病原携带者和乙肝患者的歧视,保障乙肝病原携带者和患者求学、就业等方面的平等权利,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已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明确规定,“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响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是“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学前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专科专业: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今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更联合发布《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辞退劳动者。

    放着最新的国家法规政策不执行,云南省工业高级技工学校却以“严格执行”一份1984年的文件为借口,剥夺70多个青年的平等受教育权,其做法已有违规违法之嫌,堪称丑闻。所谓该校不属教育部门管的说法是可笑的,我倒希望真有教育部门官员过问此事,试看该校领导敢不敢当面告诉教育部门官员“你们管不着我”!

    校方把用人单位可能存在的歧视作为自己招生歧视的理由,更让人气愤不已。当用人单位的歧视可以成为教育机构歧视的理由,被歧视者除了绝望,还有什么希望呢?一个社会的学校,本应成为减少社会不公、传播平等理念、为人们提供机会的公益机构,却在某些管理者手中沦为歧视的助推器。这些管理者法律素质之低和人文关怀的淡薄由此可见一斑。

    就算该校不归教育部门管辖,中国还有宪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等国家法律,其中规定的人人平等、免受歧视的法律精神,难道存在例外吗?

    “不是我们歧视,是企业歧视”,“就业保障说保障就保障得了吗”?“艾滋病人家都不准歧视,问题是,现在社会上这个情况……”在采访中,我们多次听到校方这样的话。其中的意思都是把歧视的借口推到别人身上,而自己则无可奈何。从中我听到了一种冷酷的“现实主义”:你们被歧视的人,只能承担自己的不幸,谁让你们感染了病毒?

    追求平等、博爱之类美好的理想,也许要付出代价。尽量帮助像乙肝病原携带者或乙肝患者这样的人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哪怕增加一些成本维护他们的正常生活,实际上是那些教育管理者完全可以做到,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我不知道,那些歧视者,他们到底是出于无知,还是出于无情?

    但我知道,他们一脸无辜作出了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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