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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否决检察长任命意义重大
2007-10-10
肖华
    据报道: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职务的议案”,决定不批准任命许庆生同志的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我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从这可以看出,一个地方检察长的任命程序,还需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

    但是,多少年来,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很少不批准下级检察长的任命,从而使宪法的这一规定在许多地方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这次湖南省人大否决市检察长,无疑让我们看到宪法等法律内容具有的实质意义。

    当前,由人大批准任命的干部,在一些地方只是在人大走过场,很少有不批准的现象。久而久之,在一些人眼中,产生了人大监督软弱的感觉,甚至不把人大放在眼里。曾有报道说,在某省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上,写着“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进一步解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困难,为履行职责创造更好条件”,这些内容受到了人大代表的质疑。

    这份工作报告,绝对不是检察院一时工作疏忽造成的,而是真实情况的写照。一些检察院司法独立意识不强,有了法律疑难问题,不是去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而是什么案件都喜欢向本地领导人请示。只要当地领导人有了意见,即使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照样执行,从而办成了冤假错案。更有甚者,一些检察院为了迎合某些领导意见,不惜枉法犯法。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部门,因此,它主要维护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而不是地方利益。对检察长这样一个重要的职位,就要有多种制约。即,既要受地方人大制约,又要受上一级人大批准,惟有如此,才能避免法律执行的部门化、地方化。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此次否决市检察长任命,背后的原因我们还不得而知,是检察长法律素质不够,还是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什么问题?但从这种否决中,我们已经看到上一级人大对检察长任命的制约。这种制约,必然使更高法律素质的人被选上检察长的位置,提高了检察官进入的门槛。

    从这些意义来说,湖南省有关方面否决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命,意义重大。它传递出的信息,将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独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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