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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善良民俗引入司法裁判
2007-10-10
本报记者 崔丽
    小艳与大勇经人介绍谈起对象,快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按当地习俗,大勇家给了小艳家8000元彩礼。但小艳还是希望婚姻大事自己作主,最终解除了与大勇的婚事。

    双方因彩礼纠纷打到法院,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善良民俗化解纠纷,对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按照彩礼的80%返还给大勇家。小艳、大勇都认可法院判决,双方平和地分了手。

    这一做法源于江苏法院探索如何将善良民俗习惯引入司法裁判,使法院作出的裁判既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增加司法的公信力,又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订婚给付彩礼,在苏中地区由来已久,少则数千元,多则万元。随着婚姻自由日盛,订婚反悔增多,按照当地习俗,“男方悔亲,女方不返还彩礼;女方悔亲,彩礼全部返还”,彩礼纠纷越来越多,由于当时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出现同案不同判情形。

    2004年,姜堰市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融合当地习俗,制定了《婚约返还彩礼纠纷案件裁判规范指导意见》,按照男方、女方主动提出解除婚约的不同,划定了返还彩礼的比例。

    此后,这一类案件上诉率从9%到“零上诉”。

    关于民俗习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2007年重点课题,江苏省高院承担了这一课题调研。

    “人民法院应充分注重社会生活中长期形成、世代积累、为人们内心所确信的善良民俗习惯的运用。在不与现行法冲突的条件下,将善良民俗习惯有条件地引入司法裁判领域,有助于运用和谐的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说。

    有法学专家评价称,在由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民俗习惯依然有强大的生命力。尤其是在广大的乡村地区,蕴含着传统道德与情理因子的民俗习惯仍在很大程度上支配着人们的生活与行为。将善良民风、公序良俗有机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合情、合理、合法地化解纠纷,是一种有益的创新式司法选择。

    同时,江苏法院的法官清醒意识到,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的民俗习惯应当是善良的,对于带有封建性糟粕的陈规陋俗应坚决摒除。判案首先是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只有当法律规定比较原则时,才考虑民俗习惯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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