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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廉租房等用地不得低于住宅总供应量的70%
2007-10-10
    

    本报北京10月9日电(记者董伟)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称,国土部门将主要从保证土地投放量、加快土地开发进度以形成有效住房供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加强监管等几方面入手,确保用地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到位。

    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表示,要保障住房供应量,首先是保证足量的住宅用地投放,《通知》要求在制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的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城市低收入家庭住宅用地的供应规模、布局和供应时序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供应总量的70%。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等的建设用地也不得低于70%。

    该人士还强调,今后,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时,要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单独作出说明。每年3月底前,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上一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实施情况、当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情况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针对当前囤积土地待价开发的情况,《通知》要求,各地国土部门要加快办理审批手续,坚决履行合同规定,缩短土地开发周期,严格落实闲置土地处置规定等措施。对单宗土地供应规模,要合理控制,以缩短土地开发周期,每宗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确保供应出去的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形成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应。

    对成片开发建设的土地,要统一规划,统一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按“净地”分块供应,以增加土地供应的宗数,防止大面积“圈占”土地现象的发生。关于闲置土地,对超出合同约定开发时间的,要限期动工、竣工,要根据超出时间分别予以罚款或无偿收回。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此外,要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防止此类用地挤占政策性住房用地。

    对于廉租房等建设普遍面临的大量资金需求,该负责人士说,国土资源部门将与财政部门加强配合,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精神,保证“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规定,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

    此外,由于廉租住房等的用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曾经多次出现过被改变用途的情况。对此,《通知》也提出了相应措施,规定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又将土地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对没有完成廉租住房等用地年度供地计划的,第四季度不得再向其他商品房开发供地。

    通知还要求各地加大批后监管力度,对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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