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崔丽 程刚)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未及时缴纳罚款或有关税费,往往会被加处高额罚款。曾有报道称,有当事人欠缴养路费6000多元,迟迟没去缴纳。当行政机关责令补交欠缴的养路费时,罚款竟已达36万元。
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如果欠缴6000元养路费,按草案规定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6000元。
有的地方提出,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当事人经教育自觉改正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的,就不要再采取行政强制。据此,草案修改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还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