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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明确减轻机动车事故责任
2007-10-25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交通事故中,行人违章,如何划分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责任?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

    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法第76条涉及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和行人责任划分的有关规定,3年多来备受争议。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议案和提案,要求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对相关责任划分规定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今天在对草案作说明时表示,这一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立法宗旨。但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条款规定得不够具体。

    实践中,不少地方立法已经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作了规定,但是又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负60%的赔偿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该条款还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白景富今天表示,上述修改在维持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明确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情形下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既能侧重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进一步增强了该条款的可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副司长丁锋表示,全国各地机动车的责任体例标准也将在此次修法后获得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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