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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拟延长为一年
2007-10-25
    

    本报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程刚 崔丽)今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六个月延长为一年。这一修改旨在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了一审。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六个月。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提出,目前许多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大多到年底才结算。有些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可能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不敢主张权利。六个月的仲裁时效期间过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适当延长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修改为“一年”,并增加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修改后的草案还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明材料。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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