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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不是为了让人倾家荡产
2007-10-26
娄献忠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未及时缴纳罚款或有关税费,往往会被加处高额罚款。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二审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也就是说,如果欠缴6000元养路费,按草案规定加处的罚款不得超过6000元。(《中国青年报》10月25日)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但是,按照现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规定,如果拖延几千元的税费,被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就有可能高达几十万元。这在客观上所达到的,已经是令当事人倾家荡产的效果。显然,这并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初衷。任何行政处罚措施,都是为了教育人,而不是要从经济上把人压垮。现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按日加处罚款的比例不得高于百分之三,按日加处滞纳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千分之二”的规定,其实是在无意中给恶意执法留下了空子。

    近年来各地不断爆出“天价滞纳金”的新闻。据报道:2006年,河南荥阳的一辆欠费吊车的车主,竟然接到了76万元的罚单,其中仅滞纳金就高达49万元,相当于当时银行活期利率的507倍。北京一位张先生,因未缴纳100元罚款,而被交通队要求缴纳2808元的违章罚款滞纳金,相当于罚款数额的28倍。笔者认为:脱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巨额行政处罚,足以将当事人推到与法律相对抗的位置。执法者即便通过行政强制权力完成了执行程序,也会给社会留下不安定因素。

    虽说法律无情,但法律决不可无善。善待当事人,就是善待社会,善待法律本身。行政强制法草案如果能按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得到修改,无疑可以大大提高它的立法质量,使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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