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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证券黑市”案纷争不断
受害股民曲线状告地税局
2007-10-29
本报记者 涂超华
    

    10月25日,60岁的胡赣成捧着一堆资料,早早守候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这是他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6年来,打官司成了他生活中最主要的内容。

    在胡赣成身边,或蹲着或站着有20多人。这些人有着各自不同的身份:工人、大学教师、公务员、自由职业者等等。曾经,大家有个共同的身份——股民。现在,他们作为原告,起诉了江西省地税局。案由是,地税局行政不作为。

    几年前,他们受到江西省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福泰公司)一些经纪人的介绍,与该公司合作炒股。但是,这些股民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资金有些根本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进入沪深股市交易。

    损失惨重的股民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全,不予立案。而状告地税局,成了他们突破困境的一线希望。

    血本无归的合作

    时间应该追溯到6年前。南昌股民胡赣成在一家证券公司炒股时与一位饶姓女子相遇。饶某向胡赣成介绍说,自己是联合证券南昌营业部的业务员。如果胡赣成愿意到她的公司炒股,她们能够以入市资金的2.3倍给予融资支持。

    对于胡赣成来说,能拥有更多的资金炒股,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诱惑。

    胡赣成至今还记得,签订融资协议,是在联合证券南昌营业部六楼。后来他才知道,当初他签订协议的办公室,是联合证券南昌营业部给福泰公司提供的经纪人工作室。这间工作室一度让他对合作的真实性深信不疑。

    2001年10月初,胡赣成和饶婉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主要条款有:双方合作投资股票,借钱方(乙方)自愿将自由资金划转到出资方(甲方)指定的股东账户。乙方投入自有资金后,甲方再帮忙融资,融资额是胡赣成自有资金的2.3倍,甲方每日收取千分之六的利息;乙方的股票资金全在甲方指定的账户上,由甲方负责股民的买卖委托。

    协议中,还有一条重要的内容:当股民的自有资金与双方合资购买的股票市值之比低于15%时,甲方将强行平仓卖出股票,以保证出资人的投资安全,而此决定不需股民同意。

    直到后来,股民们才发现,也就是这一条被甲方称作是“风险F值”的规定,让大家不得不频频追加资金。

    当胡赣成在协议上乙方一栏中签完字后,协议就被立即拿走,而甲方栏中则空着,并没有立即签字盖章。问经纪人,经纪人称一会儿将协议拿到楼上盖章,并且协议书只能放在她的公司。胡赣成告诉记者,当时完全以为是在正规证券公司办的手续,不会有问题。根本就不会想到这份模糊的协议书为后面的一系列的事情埋下了伏笔。

    按协议要求,胡赣成首次将14万元注入了联合证券234号账户。因为遭遇熊市,加上甲方炒股专家的“指导”,胡赣成所买的股票行情持续走低。为了避免被强行平仓,胡赣成先后两次追加了共计10万余元到这个账户。2003年6月,胡赣成已无力再追加投入,提出平仓。结果他只领回了20500元,亏损达23万元,其中付出的利息就有7万多元。

    最后,胡赣成找到福泰公司,要求对方出具炒股期间所有股票交割单及剩余部分的股票。但福泰公司都无法提供。

    这让胡赣成怀疑起来。2003年7月,他向南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举报,反映福泰公司的情况,同时给中国证监会写信举报。

    白纸上的股票交易

    就在胡赣成心生疑窦时,许多和胡赣成有同样遭遇的股民,也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并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2003年年底,胡赣成的爱人熊花娇、杨桦等5位股民联合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江西省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当法院从联合证券公司将234号账户的所有交易记录都调出来之后,大家又发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

    在170多页234号账户交易记录中,胡赣成发现自己多次下单买卖的北大科技(600878),在交易记录上根本反映不出来。

    2001年到2002年间,杨桦曾向福泰公司发出指令购买3.3万股“上海梅林”股票,234账户上却没有交易记录。

    大伙儿此时才知道,福泰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按股民的要求进行股票买卖。其余几位提起上诉的股民也是同样的遭遇,在234号账户中都不存在或仅仅有部分的交易记录。股民们开始所期望得到的融资,只是一场梦而已。

    股民们告诉记者,按照最初的协议,股民的股票资金全部都在福泰公司指定的234账户上,由福泰公司负责股民的买卖委托交易。其程序是,经纪人让股民填写股票买卖委托书,股民填单之后交给报单员,报单员通过电话报单。同时股民的委托指令传向福泰公司的一个电脑系统,该系统会制作出一份股票“损益表”。而这些“损益表”将会拿给股民签字。股民签名确认后,一次股票交易就算是完成。

    “他们从未向我们提供正规的股票买卖交割单,问题就出在这上面。”胡赣成对记者说。

    从福泰公司在联合证券营业部设立的234账户,股民们惊讶地发现,从1998年开始,该账户每个交易日都有股票交易,其中进入账户资金有2100多万元,流出资金有2300多万元。

    “也就是说,福泰公司通过炒股是赚了250多万元的。但是,这些股票并不是我们股民选择的。无形之中,成了我们帮福泰公司融资了,我们还要付给它利息,并承担巨大的风险。”胡赣成表示。

    “这2000多万元仅仅是福泰公司在联合证券一家账号中的数额,算上其他4家证券公司中账户里的金额,那将是个更加巨大的数字。”

    在位于南昌市苏圃路的联合证券营业部内,早已看不到曾经设立在此的福泰公司经纪室,记者无法联系上福泰公司。但从福泰公司的工商登记表看到,该公司于1998年8月在江西省工商局注册,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营销、咨询和信息服务。在公司成立后不久,福泰公司在江南证券南昌营业部、联合证券南昌营业部等多家证券公司开设经纪室。

    “从2004年起,有媒体开始对此事件进行报道。随着报道继续,我们的队伍越来越大,已经有数百人之多。我们一定要告下去,这么大的证券黑市难道就没人管了吗?”胡赣成有些激动。

    漫漫维权路

    2003年7月,胡赣成在要求福泰公司提供股票交割单遭拒之时,就向南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进行了举报。

    2003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在调查之后,向胡赣成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你提出控告的江西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广大股民放高利贷进行非法融资,并涉嫌偷税漏税、虚假交易、合同诈骗。我局经审查认为,江西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2003年9月27日,胡赣成和另外4名股民杨桦、胡玲玲、刘伟、张东生等人向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将福泰投资公司以及经纪人等告上法庭。

    在等待法院审判的过程中,不死心的投资者多次向各级公安机关上访,并通过查阅工商登记资料,发现福泰公司提供的证明其注册资金到位的银行汇票上的实际结算金额一栏未按规定填写,有虚假注册和伪造票据的嫌疑。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调查认为,该公司股东在设立登记时未实际交付货币,属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江西省工商局将该案移送江西省公安厅。公安机关调查后表示,此案已过追诉期,不予立案。

    无奈之下,众股民向证监会反映情况。2005年1月,证监会经调查后答复胡赣成:福泰公司不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你举报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已对这项举报正式受理,我会已对福泰公司事件中涉及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违规行为作了初步处理。

    2005年4月28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公开宣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实为民间借贷、代理股票买卖协议。因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故驳回原告等人的诉讼请求。

    在民事诉讼败诉的情况下,2005年10月胡赣成等84名股民向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西湖区法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江西福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及相关经纪人犯伪造金融票据罪、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罪、非法集资诈骗罪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给予驳回。

    2005年12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东湖区的判决给予撤销,并发回重审。

    状告省地税局

    “我们现在的所有努力,都是围绕着促使公安机关立案展开的。如果不立案,所有的环节都会被卡住。”胡赣成说。

    胡赣成和他的盟友们了解到:按照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保留股民的交易记录20年。尽管在几年前,福泰公司一直只给股民出示“损益表”。但它设立在联合证券公司上的234账户的交易记录证券公司是有记录的,并且,股民有权就自己交易的股票,向福泰公司索要正规的股票交割单。

    “股票交割单是经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作的单据,上面有税务部门加盖的印花税章。福泰公司不提供我们交割单,只是给我们由白纸打印出的损益表,明显涉嫌偷逃国家税款,而且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为此,2007年9月,胡赣成等22人将江西省地税局告上法庭,案由是江西省地税局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行政不作为。

    10月25日,该案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庭审中,原告认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

    并且,《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表示,2006年曾向江西省地税举报福泰公司未出具发票的违法行为,但地税局没有在法定的时间内依法查处,并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属于行政不作为。

    而被告辩称,江西省地税局稽查局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调查取证,但因案情复杂,事实还未查清,仍无法认定福泰公司涉嫌偷税的事实。而且,调查期间,稽查局作出了“尚在调查之中”的书面答复,并继续对该举报案进行查处,力争查实。以此证明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本报南昌10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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