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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澳门可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
2007-11-01
    本报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崔丽)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简称《安排》),这标志着两地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更加简便易行。

    根据《安排》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不存在其他情形的,都可以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得到认可和执行。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申请予以认可的,法院就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协助关系更趋密切,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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