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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论
收取卫生费的做法早该废止
2007-11-02
张剑虹
    

    “市民已经交税了,为何还要出钱买卫生?城市的保洁应该由政府出资来做!”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庆强建议取消居民的卫生费。(新快报10月31日)

    周庆强这个建议说到了做好环卫工作的点子上,点到了解决环卫工作种种矛盾的关键处,笔者深有同感。

    其实靠环卫工人自己向单位和居民收取卫生费用,自己发放工资维护环卫工作运转,不是广州独有的现象,而是全国的一种普遍现象。笔者所在的山区县城,多年来也是如此运行的。今年8月还发生过因某单位拒交增加的卫生费,环卫部门就将垃圾倾倒在这家单位的大门口的垃圾封门事件。尽管后来责任双方都遭到了严厉批评,封门的垃圾也被运走。但双方也就从此结怨,两家的负责人碰到一起不是互翻白眼,就是低头而过缄口不言。

    从一个方面来说,城市的清洁卫生是影响到全体居民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理应属于公益事业,属于公共管理的范畴。因此,也毫无疑问应该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这也是建设公共政府,责任政府的客观需要。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每个法人、每个公民凡有纳税义务的都照章纳了税,已经为公益事业出了资,为公共管理埋了单,就应该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由公共财政出资购买的公共产品。具体到城市的保洁工作来说,市民已经交税了,政府就有责任、有义务用公共财政为其埋单。

    那么,为什么本来应该由政府统筹管理、由公共财政购买的公共产品,却变成了环卫部门自己收取费用、自费办理的工作呢?关键的一条,还是政府部门认识上有偏差,对环卫工作的公益性认识不足。总认为,环卫工作不能与教育工作、卫生工作等公共事业相提并论。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等口号响彻神州大地,其结果都是“人民城市人民出钱”。既弱化了政府的责任意识,也造成了城市管理矛盾迭出、纠纷不断、效果不佳的局面。所以,还城市保洁工作的公益属性,取消由环卫部门收取卫生费维持城市的保洁工作,由公共财政出资购买城市的保洁工作,应是政府公共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希望周庆强副主任的这个建议能够得到广泛的响应和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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