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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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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溺死自然河道 有关单位无责补偿
2007-11-03
    本报讯(通讯员杨克元 记者周凯)8岁的小明与同学一起到自然河道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其父母上法庭要求塘湾村委会和河边挖渠的盛绿公司赔偿17万余元。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二被告补偿其两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塘湾村有一条河叫翁家河,盛绿公司在河边挖一沟渠汇入。2007年5月13日下午,来自贵州的王先生年仅8岁的儿子小明与同学到此游泳,小明不慎溺水身亡。悲痛欲绝的王先生夫妇将塘湾村委会和盛绿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法院查明,翁家河岸边立有河道名称和“河道内请勿戏水”等字样的指示牌。塘湾村委会对此并无过错。而盛绿公司私挖沟渠之行为,虽增设了危险,但王先生夫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明系从该沟渠下水,因此小明的死亡与盛绿公司未尽注意义务之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要求盛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亦难支持。而两被告自愿补偿两万元,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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