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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上“群租”第一案终审落槌
物业公司有权制止“群租”
2007-11-05
    

    本报上海11月4日电(通讯员严剑漪 本报记者周凯)客厅变成3间独立房,餐厅、主卧室、书房又被变成6间独立房,“二房东”付小姐转眼间将承租的“三室两厅”变成了“十间房”。由于在搬入10张大床进入小区时遭到保安阻止,付小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扰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没有支持付小姐的诉讼请求,付小姐不服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起沪上备受关注的群租案就此落下帷幕。

    今年28岁的付小姐诉称,2006年5月23日,她向产权人杨先生租赁了绿城小区内一套房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为两年,房租为每月2400元,租金每3个月以现金支付。

    付小姐表示,6月18日房屋装修完毕后,付小姐打算将10张大床搬进小区时却遭到保安的阻拦。于是,付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权,不得无理阻扰她及房客正常进入小区,并赔偿她的房屋租金2400元。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因付小姐存在擅自改变住宅实际功能和布局的情况,未按照设计功能使用物业的分割转租行为,故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付小姐将承租的房屋分割转租,违反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构成侵权,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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