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3日,郝高衡的双胞胎儿子郝彬彬、郝冈冈在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出生后出现异常反应。郝彬彬被确诊为“脑瘫”,郝冈冈被诊断为“缺氧性脑病”。郝高衡认为事情的发生与省妇幼保健院接生不当有关。
1999年6月25日,郝高衡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索赔185.2万元。
2000年1月底,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郝高衡诉讼请求。理由是郝高衡未能举出足以证实医院有过错和医院的行为与“双子”的病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有效证据。郝高衡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郝高衡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26日,郝高衡申请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该病例作出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由于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在医疗和护理中出现失误,造成婴儿颅内损伤,郝彬彬目前伤残与医疗失误构成因果关系。
2003年6月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案件的一、二审判决,案件发回重审。
2006年1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省妇幼保健院在“双子”接生过程中无明显医疗过错行为,对“双子”的处理无违反诊疗原则之处,郝彬彬损害结果与省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并认定郝冈冈经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及聘请的儿科专家会诊,无脑瘫的症状和体征,韦氏儿童智力量表测试,均在正常范围内,脑电图报告显示未见明显痫样放电和局灶性改变,故对郝冈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按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从有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出发,省妇幼保健院应承担“双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郝彬彬在兰州市儿童福利院生活费用及今后康复费用。判决省妇幼保健院支付“双子”已发生的医疗费用2.294万元,支付郝彬彬生活补助费5.76万元、康复费用12.096万元,合计20.15万元。
宣判后,郝高衡、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均提起上诉。郝高衡认为,该案件“应适用过错原则”,并请求对住院病历补充鉴定,对过错和侵权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对病历资料进行取证、采样、审查、保全,对“双子”病情伤残等级、继续医疗费和陪护费等进行司法鉴定。
医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错误。医院这一特殊主体在无过错、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判决承担几乎全部赔偿责任的费用20万元,严重损害了医院权益和公共就医资源。
2007年9月30日上午10时,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延续10年的甘肃“双子”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依据民事诉讼规则采信证据,在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处理本案,有利于保护少年儿童的利益,有利于解决双方迁延至今的纠纷,有利于恢复正常的家庭生活和促进和谐,判处适当,应予维持。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代理人及甘肃省妇幼保健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郝高衡表示要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实习生 张鹏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