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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规范养老保险业务
最大限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成亮点
2007-11-13
    本报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郭永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前5年以内,保险公司不得向投保人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一些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中的误导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是我国保险业首部专门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办法》的一大亮点。

    保监会在《办法》中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当在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办法》规定,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保监会今天发布的《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养老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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