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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一股民一审获赔1.8万元
2007-11-13
    本报讯(胡瑜 记者周凯)丰华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而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后,上海股民周先生以该公司虚假陈述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其投资损失人民币2.5万余元。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丰华公司被判赔偿周先生1.8万余元和相应的印花税、佣金及其利息。

    2005年4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丰华股份信息披露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股民周先生向法院诉称,他于2003年7月22日至2004年4月13日期间,合计买入丰华股份流通股19400股,每股均价为4.264元,后于2005年2月1日至6月8日间抛售了上述股票。周先生认为,丰华股份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有关处罚书后,股票价格长期下跌,使他因此遭受了投资损失。故起诉要求丰华公司赔偿损失2590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因素,是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的信任,买入并持有存在虚假陈述因素的股票所形成的实际损失。由于股票价格与丰华公司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存在密切关系,故丰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在周先生买入股票期间已经影响了该股票的正常价格。

    经法院核查,周先生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应为18122元。丰华公司还应赔偿周先生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三项资金自买入股票日起至卖出股票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所计的利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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