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众心中,法官是一种什么样的形象?1999年和2007年,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就中国公众对法官形象的认知分别进行了两次跟踪调查,结果显示,与8年前相比,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更加积极正面,公众对于法官的认识也更加明晰,但能够准确认识法官角色和功能者尚不多。
在一般公众心中,对法官的定义和职能,其实并不是那么清晰。在两次调研中,调查者向受访者出示了一系列各类型工作人员,包括审判员、法院院长、检察官、陪审员、司法局干部、法警、书记员、人民调解员、律师、警察、工商执法人员,向他们询问哪些工作人员属于法官。根据《法官法》的定义,在上述各类工作人员中,只有审判员和法院院长属于法官。尽管在两次调查中,认为审判员属于法官或认为法院院长属于法官者比例均较高,但是,能够同时认知“审判员”和“法院院长”均属于法官范畴者比例却并不高:1999年仅有7.1%,2007年上升到20.8%。
在普通公众心目中,将其他司法人员和法律工作者误认为是法官的比例很高,特别是对于“检察官”,时隔8年的两次调研中,均有超过50%的受访者将其误认为法官。而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法院与检察院是两个行使不同职权的部门,法官与检察官也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此外,也有一定比例的受访者将不行使审判权的其它各类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参与审判过程的人员误认为是法官,比如陪审员、书记员、律师和法警等。
并且,从公众对“法官”这一概念的联想也可看出公众对于法官这一职业的功能缺乏准确把握:1999年在对法官的联想中,排名第一的是维护治安(14.8%)。但“维护治安”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法官的职责所在。2007年,排名第一的是公正(21.4%),这更符合对法官职业的本质要求。
由此可见,历经8年,尽管公众对于法官的认识有所明晰,但对于法官角色和功能能够准确把握者尚不多。
时隔8年,法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正变得越来越正面和积极。8年前,在“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警察”四个职业中,公众对法官的欣赏度最低,仅为8.7%。但到了2007年,对法官的欣赏度一跃而成为最高的,是39.1%。而选择律师的比例则有非常明显的下降。
在相隔8年的两次调研中,公众对法官形象的总体评价也有所改变。1999年有21.3%的受访者对法官的联想是积极正面的,2007年对法官有积极正面联想者比例上升至33.8%。1999年,高达33.3%的公众认为法官是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而2007年这一比例降到2.6%。2007年,公众选择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冷漠神秘等负面评价的比例也均低于1999年,但选择诚实可信、正直无私的比例也有所下降。
而公众对法官形象的评价之所以会发生这种明显的变化,与近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官队伍的职业形象建设和专业素质提升是分不开的。2001年《法官法》的修订,为进入法官队伍设立了相对明确的门槛,即必须通过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并对法官的学历提高了要求。专家认为,这些举措均为提高我国法官队伍的总体素质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在法官的外在形象上,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其权威性——比如法官参与庭审时需要穿法袍,很多学界和业界的专家都认为,这比起头戴大盖帽、身穿制服的传统形象,更能向公众传达法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概念。
对于一个职业来说,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本来应该是相辅相成、同时具备的,然而,对于法官这一职业,公众对“良好职业道德”的重视程度远高于“优秀业务能力”。85.6%的受访者认为,对法官来说,职业道德比业务能力更重要。司法系统目前存在的一些腐败现象,可能是公众对于法官“职业道德”高度关注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