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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致函全国人大——
吁请制定统一规则 规范讯问录像公开制
2007-11-24
    

    本报北京11月23日电(记者董伟)11月6日本报独家报道浙江诸暨黄国超受贿案,黄国超当庭翻供指出被刑讯问逼供,检察人员否认但拒绝提供讯问录像,理由是这属于国家机密。此事引起司法界广泛关注。近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致函全国人大,吁请最高权力机关尽快制定统一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辅助证据附卷移送公诉、审判机关及辩护律师,从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保障人权,促进司法文明。

    11月5日,浙江诸暨黄国超受贿案在当地公审,犯罪嫌疑人当庭否认所有指控,并指称其所签字画押的供述乃是在威胁恐吓下写就的,不是其真实意愿,也不是事实。公诉方、诸暨市检察院对逼供行为坚决予以否认。然而,当黄的辩护律师杨成煜要求当庭播放同步讯问录像时,公诉方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给予拒绝。在11月19日进行的第二次庭审中,公诉方再次拒绝提供和播放审讯录像。

    此事经本报报道,引起社会各界的注意和讨论。在互联网上,有网友评论说,公诉方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讯问录像,于法律上缺少依据,于情理上也有心怯之嫌。多数人的意见认为,如果检方没有刑讯逼供,拿出录像来岂不更能证明自己合理合法?

    近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刘子龙律师更是上书全国人大指出,犯罪嫌疑人在公开庭审时翻供并在大庭广众面前指控检察机关刑讯逼供,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刚好是制约黄国超翻供、证明检察机关无刑讯逼供、检验所取得书面口供真实合法的最好机会和唯一方式,也正是设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目的所在。

    “但令人不解的是诸暨检方竟以‘录音录像属于国家机密’之理由拒绝当庭播放,事实上等于未向法庭及公众证明其所提交的证据笔录是合法取得的,使本应证明检方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变成为割伤自己的不利证据。”刘子龙说。

    事实上,早在几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东部及发达地区试行对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过程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且于2005年11月1日正式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从而使此一措施趋向规范化、制度化,增加了操作性。此举也明显提高了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有力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刘子龙在给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指出,该《规定》是检察机关的部门规范,缺乏推广实施于整个司法活动的效力,并且也仅限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之范畴,尚不能起到普遍实施、推动全国刑事审判改进的作用。一旦出现部门权力扩张、行业保护或任意解释甚至拒绝执行该规定的情况,将使这一司法改革举措的作用大打折扣。

    因此,刘子龙希望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拥有国际水平的规则来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对所有刑事案件过程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辅助证据附卷移送公诉、审判机关及辩护律师,完善刑事审判制度,推进文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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