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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陷积水损坏 道路建设方有责
2007-11-29
    本报讯(通讯员严剑漪 记者周凯)下雨天,车辆进水抛锚,造成损失该谁担责?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人民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工程公司)赔偿原告永国公司车辆发动机修理费损失14万元。

    2007年2月16日早上6时30分,永国公司驾驶员开车在雨行驶,遇路面积水,陷入水潭熄火了。不久,交警和车辆销售商赶到事发现场,将这辆抛锚的宝马车从水中“捞”起并牵引至修理厂维修。

    由于进水导致发动机及其他零部件损坏,车主更换发动机的花费18万元,其他零部件的维修费花了6.27万元。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车身损失6万多元进行了定损核赔,但对发动机的损失18万元却拒绝核赔,永国公司只得将浦东工程公司和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18万元的损失。

    法院认为,事发时,浦东工程公司并未启用配备的泵站排水系统对事发路段等道路进行排水,虽然已派两名工人到现场用水泵抽排水,但实际上仍未有效解决,且浦东工程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当时已设置明显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对行人或来往车辆予以提醒或暂时限行,以避免危险或损害的发生,因此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和过错,对于原告车辆的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浦东公路管理署于2007年8月1日才开始对上述路段进行管理,故对移交前发生的损害与公路管理署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浦东工程公司辨称“事故损坏由灾害性天气导致,属于不可抗力”的说法,法院认为,根据气象资料的显示,事发时前后12小时浦东地区的降雨量为26毫米,属大雨到暴雨的天气,并未达到灾害性天气的标准,故对此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也指出,原告驾驶员事发时自信能够避免而未采取停车或绕行等相应措施,仍将车辆开进路面积水较深区域,其对车辆发动机涉水损坏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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