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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作证豁免来保护举报人
2007-11-29
陈霞
    

    《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草案)》昨日正式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暗示举报人身份。即从法律角度保障了公民、新闻媒体监督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权利。(《成都日报》11月27日)

    从法律角度保障公民、新闻媒体监督举报职务犯罪行为的权利,此举值得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八成职务犯罪线索是靠举报得来。但是,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受理的举报线索却呈总体下降趋势。为什么会这样呢?皆因目前我国有关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是法律条文线条粗糙、概念模糊,就是原则性强、操作性差等,难以真正对举报人起到保护作用,以致一些举报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并招来打击报复,进而使许多公民失去了举报的热情。

    比如,《检察日报》7月5日独家披露了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案举报人魏建军的举报经历,其八年举报过程的曲折艰辛,以及其个人感悟,给人留下思考。而在宁夏灵武市,一名叫马生忠的村民,因举报他人盗窃,并被法庭公布其姓名,进而遭遇报复。而当地法院和检察院之所以要公布马生忠姓名,原因竟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开审理重大刑事案件时,需要当庭公布主要证人的姓名、证词”。

    诚然,司法机关公布证人姓名、证词的行为,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早在1998年10月,我国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就规定,公民有权“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我国已正式加入该公约,根据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之原则,这就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中应该贯彻“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之原则。

    在西方法制健全的国家,如果有人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他人职务犯罪行为的线索,除了可能会得到一笔奖金外,还会受到这些部门的严格保护。不仅如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举报人,这些国家都推行“作证豁免制度”,即豁免举报人作证的义务。正如波兰检察官塞玛斯克语说的那样:“如果没有作证豁免制度,对付有组织犯罪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国有关举报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这项制度,应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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