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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
“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并不严重?
2007-12-10
舒圣祥
    

    开发商囤积土地哄抬地价,人为加剧楼市供求矛盾,大发捂地捂盘财,是近期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央视《经济半小时》节目中,当记者问及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严重程度时,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副司长冷宏志表示,“我想从量上来讲,并不能说是很严重……产生了一定的闲置土地以后,我们力求能够及时地把它消化和处置掉,但是你要想做到非常理想化的,一点闲置土地都不产生,我想这也是不现实的。”

    仿佛一个鲜明的对比,《经济半小时》这期节目的标题是——开发商囤地调查: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数据来源是建设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2001年初至2007年5月,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此外,著名经济学家钟伟给的数据是“到2007年底,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约10亿平方米”;国土资源部给的数据是“到2004年底,全国闲置土地107万亩左右”,相当于7.13亿平方米。

    从闲置土地的量上来讲,无论依据哪个数据,我想也不能说是“不严重”吧。确实,一些土地被闲置可能存在开发难、拆迁难等客观原因,但很多开发商故意闲置土地待价而沽,却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并不指望“一点闲置土地都不产生”,但面对“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的事实,土地主管部门却依然认为问题“不严重”,恐怕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

    要知道,土地开发问题并不缺少法规,“7年内近半入市土地未开发”的糟糕执法成绩并不是国土部门在“无法可依”的困境下艰难取得的;相反,《闲置土地办法》早在1999年就已经颁布并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而尚未开发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否则即与废纸无异。

    法规如果被闲置,土地必然被囤积,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如果连执法机关都认为闲置土地问题“不严重”,那么开发商又何须为囤积土地而感到惶恐呢?谁又能说“政府要加大处置力度”不会沦为一句空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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