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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法化报道失实
国土资源部重申城镇居民不得购买
2007-12-19
    

    本报北京12月18日电(记者李松涛)小产权房究竟能不能合法化?12月17日,北京市二中院对宋庄一处房产买卖的判决表明,小产权房买卖仍然是违法。

    这个案例是北京市通州宋庄农民马海涛夫妇状告画家李玉兰购买其小产权房,北京市二中院昨天作出终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尽管李玉兰早在2002年就从马海涛夫妇手中买下了一处房产,也与其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但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

    从今年开始,小产权房开始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面对高涨的房价,很多城镇居民开始把小产权房列入购房计划。

    然而,6月份,建设部发出了购买商品房的风险警示,指出“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符合法律规定,均不受法律保护。紧接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也发出禁令,不许购买小产权房。价格远低于普通商品房的小产权房陷入尴尬境地。但正是由于其价格优势,一些地区的小产权房交易并未中断,只是从公开转入了地下。

    1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强调,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可以说,这次会议再次明确了国家对小产权房的严厉态度。

    然而有意思的是,12月14日,北京市某媒体报道,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小产权房属于土地违规问题,同样要按照土地违规案件的办法处理,对于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并称,“要针对不同问题,不同处理,小产权房那么多,不可能都拆了。”对于一些符合规划,欠缺手续的小产权房,应该是允许其补办手续。

    这个消息引发了众多的讨论,一些网友发表意见,认为看到了小产权房的希望,以为小产权房能够破冰,最终穿上合法的外衣。也有一些研究机构据此认为,小产权房问题的处理正在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然而仅仅几天之后,相关部门的表态再次打破了这种期望。

    12月17日,国土资源部在其网站发布声明,称14日对小产权房的报道失实。

    该部有关负责人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这位负责人强调,要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严禁借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负责人重申。

    据了解,北京目前对小产权房已经停工停售,但已经建成的小产权房在停售之后该怎么处理,是否拆除了事?已经售出的小产权房是否既往不咎?众多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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