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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探索案件执行新模式:
一个案件不由一名法官说了算
2007-12-22
本报记者 何春中 实习生 孙若思
    12月21日,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二中院)破解执行难、创新民事执行新机制的首日。

    按照新流程的制度设计,一个执行案件不再由一个法官办理,而是把多个执行案件分环节,定责任,由多个法官同时负责多个案件的同一执行环节,统一调配执行力量。

    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肖建国教授称,这种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标志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改革开始进入新的纵深阶段。

    新执行机制破冰

    作为样本——北京二中院改革执行流程试行中执结的第一案已于12月21日前快速执结。一家山东公司申请一家北京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近6万元的款项仅用了3天时间就顺利执结。

    按照新的执行机制,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均用电脑记录,并实施信息化管理。执行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环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均对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张本亭坦承,传统的承办法官包案到底模式,缺乏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及考核标准和手段。法官工作量大,自主权大,随意性强。法官往往同时要承办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件,容易顾此失彼,导致一些执行环节超出执限甚至遗漏。有些案子领导督得紧、当事人催得急就抓紧办,还有些案件甚至因为人情而被故意拖延执行。“如若长此以往,必将使法律的严肃性受到质疑,也会为法院廉政建设埋下隐患。”

    此外,由于案件承办人各自为战,办案资源无法合理配置,经常会出现几组办案人员在相同地点和部门同时查封的现象,导致人力物力的浪费,降低了执行效率。

    张本亭说,新机制的“只管一段”,使执行法官的权力得到了分解和制约。

    最重要的制度设计还在于,执行工作的流程管理模式对执行法官在各环节的职责、时限、要求均非常明确,下一个流程在接受案件时,不仅在时间上,也会在案件质量和规范上对前一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暗箱操作和消极执行都变得困难。

    同时,通过每个流程阶段对当事人的充分告知和提醒,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执行权力的透明性大大加强。

    张本亭表示,新流程实现了统一查找财产线索、统一查封被执行财产、统一财产变现。不再单一强调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可以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仍面临三大制约条件

    是不是这个改革就可以一举破解困扰法院多年的执行难?《中国青年报》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北京二中院的法官们也并不回避新模式仍面临三大制约因素:

    一是执行财产查找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财产登记实名制已基本建立,但实践中,登记部门常以现有技术无法查询、上级要求不得对外公布、客户隐私等理由拖延和拒绝司法查询。这种现象的背后是法院执法权威和执法力度的缺失。

    二是财产线索的有效查找可能带来的工作量剧增。

    比如我国企业开立多个银行账户的情况非常普遍,有些恶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开立几十个账户,执行人员要去一一查出,再去一一冻结、扣划,工作量较之以前会有数倍增长。

    三是执行机构内部的改革阻力。

    实行流程管理后,以往执行员拥有的“至高”权力被削弱,也会引发少部分人员的思想抵触。

    制度要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人

    律师孙邦清分析说,北京二中院的执行新流程是在各个执行阶段中间设置了一道道“防火墙”,防止了某一个法官操纵整个案件的状况出现。要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执行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了。因此,它的直接目的是防止法官的恣意妄为或者腐败,通过实现这个直接目的间接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然而,孙邦清也提醒,新制度对执行过程中各执行人员人与人之间的配合,以及执行组与执行组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执行案件变成了一件“大家”的事情。这时候,如果发生一个案子执行结果不理想的情况,各个环节之间会不会相互推卸责任?并且究竟该追究哪个执行组的责任?类似的条文似乎应该更加明细一些。

    孙邦清向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北京市曾发生过这么一个案子,债务人账户里明明有几百万元的财产,已经足够还款了。可当时的一位法官却决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款每个月约300元。

    “对于这样的判决我到现在也无法理解。那时我们并不是没有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但仍然会出现那样的状况。可见,规章制度也只是纸上的文字而已,真正执行起来,总还会有这样那样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所以,要把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关键还在人!”

    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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