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下月起实施的《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规定,大学生在网吧通宵上网,一经发现,将不得评优、评奖或享受困难补助。(《海峡都市报》12月20日)
把不得享受困难补助作为惩罚大学生在通宵上网的措施,我认为不妥。
该部门出台此规定的真正目的,除了希望约束大学生不够健康的生活行为外,恐怕更重要的还在于防止在通宵上网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这种用心当然是很好的,但采取的手段却不尽合理。规定在网吧通宵上网的大学生不得评优、评奖是合理的,但剥夺其依法享受困难补助,却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享受困难补助是生活困难大学生的基本权利,这种权利不能轻易受到侵犯。因为正如罗尔斯所强调的,“权利只能被权利所限制”,一种人人得而侵犯的权利不是权利。在网吧通宵上网并不会侵犯其他人的任何权利,这样的行为不能成为限制生活困难学生享受困难补助合理理由。
作出这种规定的另一可能理由是,通宵在网吧上网需要耗费较多的钱,一个学生既然可以花费,那就证明他并不是真的生活困难,因此无权享受困难补助。
这种理由同样难以成立。据笔者所知(笔者日常工作与网吧行业有较密切关系,因此相当了解网吧市场情况),网吧一般都对通宵上网者进行比较大的收费折扣,通宵上网并不比连续上网四五个小时的费用高。因此不能因为通宵上网,就认定其在上网“靡费”钱财。
其实,就算通宵上网的确需要耗费较多的钱,但只要符合统一规定的受助条件,大学生就应该有权获得其应得的补助,并按照自己愿意的消费方式消费包括补助款在内的资金。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偏好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只要他的生活方式没有给社会增加超过法定标准的额外负担。
“只要是教育,就必然以这样的方式进行:以后你终会明白我为什么要这样做。”——费希特的这句名言,充其量也只能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通过剥夺或威胁剥夺其享受某种法定权利,以强制其过剥夺者希望其过的生活方式,本质上还是把大学生当作未成年人看待,从管理者“自以为是”的角度出来,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