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记者采访兰州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的范春生副处长,这位官员说:成立业委会是好事情,“但是不得不给业委会降温。就像一些带着情绪、私利甚至其他意图来吆喝成立业委会的业主,他们并不是出于公心或者热心公益事业才这样做,而是为了与物业公司对抗,为了抵制缴费才站出来捣乱,作为业主一定要明辨是非,决不能让老赖去做管家婆”。而被采访的一家社区居委会主任也说,他们社区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严格把关,抱着赶走物业公司心理的业主决不能进入业委会筹备组。
在住宅小区,每一个业主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私利与公益不是截然对立的,有的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请求有关方面制止了物业的乱收费,整个小区受益,这不是公益是什么,怎么能叫捣乱?何况,业主委员会并不是公益组织,它的首要职责就是维护每个业主的权益,如果无视业主的具体权益而一味强调模糊的公益,那么,业主委员会就会名不副实。
再说,针对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的事,如果业主进行暴力对抗,那是不对的。但他们选择和平、理性、合法的方式,通过成立业委会来解决问题,寻求法定的票数更换不合格的物业公司,是完全合法的行为。法律既然允许成立业委会,规定业主可以自主选择物业公司,甚至实行自我管理,那么,出于更换物业公司的目的而筹备业委会就是业主的应有权利。
事实上,兰州市有关方面滥用行政许可权,为业委会的成立设置了不公平、不成文的前置条件,条件就是:业委会成员的资格应该是与物业公司关系良好的,尤其是没有更换物业公司动机的业主。这种前置条件使得成立业委会困难重重。笔者以自己一年多与物业公司和政府部门交涉的情况做个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笔者所在的小区物业,是开发商强加在业主头上的草台班子,没有什么管理,也没有物业管理资质。但它要求业主交纳高额的不合理费用,否则拒绝供电,以此强迫业主就范。业主去兰州市房管局投诉。对于没有资质而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县级以上的房管局进行查处,处罚5万~20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赔偿业主损失。但该局的物业处答复说:“我们只管有资质的,不管没有资质的”。虽然该处的墙上就挂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文,但该处仍然认为,“甘肃省没有细则,我们依法行政。我们查处,就是违法”。
既然政府部门无法查处,那么,业主只有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问题了。可是,按照兰州市成立业委会的规定,需要房管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派出所等组成筹委会,这些单位的代表很难拉到一起。而且,积极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人,正是那些被非法物业公司欺压到忍无可忍的业主。这样的业主当然对物业公司有情绪,而且决心更换黑物业,但他们显然不合所谓的业委会成员资格标准。于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不起来,非法物业公司继续用断电、断水等手段强迫业主就范。
随着更多的人购买商品房,围绕着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将会越来越多。如果地方政府一如既往地袒护开发商及其物业公司,为成立业主委员会设置严苛的条件,那这些矛盾只会更加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