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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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研读十七大报告

十七大报告中的法律元素

2008-01-13
陈耿 傅达林
来源: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十七大报告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纲领,也是一篇闪耀着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纲领,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元素,成为指引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重要航标。

    元素之一:法治精神

    【报告原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法治精神,是意识领域内对法治的一种自觉认同并产生信仰的状态,是一个融人权、民主、公正、理性、和谐等诸多精神内涵的统一体,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驱动力。以往,我们建设法治强调更多的是外在制度的框架结构,而缺乏精神层面的内涵建设。弘扬法治精神的提出,意味着实施10年之久的依法治国方略,正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培育的阶段。这是党在深刻把握中国法治现状基础上推动法治深入发展的重要举措。只有培育出契合国情和科学价值观念的法治理念,只有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才能构筑起“形神兼备”的法治形态。为此,由知识层面的“普及”向精神层面的“教化”转变,采取更为贴近、更为缓和、更为细致的方式,让法治精神逐渐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就成为法治“布道者”的历史使命。

    元素之二:公民意识

    【报告原文】“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公民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历史上,人类追求宪政的目标之一,即在于从国家极权控制下的臣民挣脱为自主的公民。因此,现代法治理应致力于公民群体的崛起和公民社会的建立。对于具有数千年封建传统的中国而言,树立公民意识、强化公民人格、提高公民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公民意识的核心在于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法治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其有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主动释放潜能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正因为此,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倡导公民参与的权利安排,诸如“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等。充分的表达权、平等的选举权等这些民主权利,能将公民的尊严赋予人们,进而构建理性的公民社会。

    元素之三: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报告原文】“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立法是法治形成的首要条件。以亚里士多德“良法之治”的公式衡量,我国的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但立法机制在良法输出上仍存在缺陷,部门立法、立法谋私现象较为严重,提高立法质量成为法治的重要任务。在这个背景下,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可谓切中要害。

    作为一种利益调整机制和分配正义的艺术,立法既是社会的公共事务,也是严谨规范的科学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就应当从改善立法产生、存在和运行的制度环境入手,着力形成科学、民主的立法机制。科学意味着客观与严谨,体现在立法上,就是既讲求公正合理的态度,亦需要精益求精的技能;民主则意味着公开与透明,体现在立法上,就要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确保立法的公正性。

    元素之四:宪法实施

    【报告原文】“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宪法乃一国法律之“龙头”。只有加强宪法实施,在实践中发挥宪法至高无上的效力,才能避免其他法律法规与之相抵触,才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因为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抽象性而忽略了宪法的实施与运用,导致宪法的权威被束之高阁。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手持宪法维权”和一些宪法诉讼的案例,深刻折射出宪法“可适用”的特性。但如果缺乏“违宪审查”和“宪法司法化”这样的“宪法之腿”,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如若不能在实践中“激活”宪法,那么宪法就难以深入人心。因此,胡总书记在纪念宪法颁行20周年时就指出,“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首先是实施宪法。”在中央政治局一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不难看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推动宪法实施已经成为党和国家力行法治的一个重心。

    元素之五:阳光权力

    【报告原文】“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十七大报告中这一铿锵有力的表述,充分彰显了党中央打造“阳光权力”的决心。现实生活中,暗箱操作几乎成为权力的一种非正式运作方式,许多腐败大案的发生都与权力的不公开行使相关。不透明的权力运行必然产生腐败,进而腐蚀整个公权生态,要始终保持权力的健康运行,就必须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之下运行。

    打造“阳光权力”,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用各种透明化的程序规则约束权力的运行。在公共事务激增使我们不得不授予官员更大的权力的情势下,对权力的制约就必须求助于更严密的程序。因为程序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本身暗含着公开、公正的价值诉求。在透明的程序机制约束下,再强悍的权力也会慑于民意的监督而不敢肆意妄为。

    元素之六:司法改革

    【报告原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十七大报告高度概括了当今司法改革的走势,从更深的层面为未来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指明方向。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已处于“破蛹成蝶”的临阵状态,司法体制改革逼近“深水区”,不进则退。要突破制约司法独立的体制化困扰,核心在于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这不仅涉及司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还涉及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职权配置,以及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力分配。只有厘清权力体制,才能确保司法系统在外部能够抵制住干扰,在内部能够让法官独立自主、专心致志的审判。如此,司法才能担负起维系法治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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