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乱涨价,从利润率中挤油水
对一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限定范围内的差价率、利润率,是法律授予政府一项重要的价格调控职能。在《价格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近一段时间内,一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加重了群众对民生的焦虑。在这些物品价格不断上涨的背后,几乎都有一个相同的理由,那就是“成本涨价”了,可是成本上涨就是价格上涨的理由吗?对消费者而言,成本和利润率时常让人一头雾水,看不清也无法知道。
据我所知,我国许多行业的利润率都比发达国家高,有的高达几倍甚至十几倍。最近召开的广东物价工作会议上就透露,整个广东电网的资产才只有800多亿元,算下来资产回报率高达11%,大大超过了国际上6%到8%的平均水平。如此利润率超过国际平均水平的还有石油、电信、银行等。2005年中石油的利润率是26.2%,埃克森美孚的利润率只有10.6%。我国电信企业的利润率高于20%,而其他国家不超过10%,在电信业发达的美国,利润率甚至还不到1%。在中国,一笔交易银行可以轻松赚到至少3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万分之一)的利差,而在成熟的市场上,能达到20个基点已经很不错了。
面对着惊人的利润率,好多企业还是想着法子涨价或者提高收费。从上面的一个个数据可以看出,这些企业的价格上涨实际上是没有理由的,即使成本上涨,理由也站不住脚。可是最后,有的企业价格还是上涨了。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很多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我们却没有规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是多少,而这些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是垄断经营的,所以,在有些时候政府调控物价显得力不从心。
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往往和民生有着极大的关系,它的价格变动常常会带动其他商品价格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应该加大调控力度,用好差价率、利润率这个价格法赋予政府的武器。
现在,国务院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把超过规定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列为处罚范围。而现有的差价率、利润率是否合理呢?我觉得,首先要限定那些和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垄断商品和服务价格利润率。只有规定了这些商品和服务利润率是多少,才能改变我国一些重要商品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是发达国家的几倍、十几倍的状况,有关部门才能更加理直气壮地要求他们降价或者不得涨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