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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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告县级以上政府 由中级法院管辖

地方政府以权压法将难以为继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8-01-17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崔丽)从2月1日起,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等,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行政诉讼司法解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通过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有专家指出,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行政审判开展举步维艰。有的地方政府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行政审判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行政案件,以致存在着“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说,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证明,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等方式,“可以减少法院和法官面临的压力,排除直接干预”,从而“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突出问题”。

    该司法解释共10条,明确了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以及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进行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也可以决定由自己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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